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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轩职业学院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组织管理办法
时间:2021-11-12 09:34:42    编辑:文轩-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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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文轩职业学院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创业大赛)是由学生发展处主办,各院系、教学单位支持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大众性的创业竞赛活动,每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大赛的宗旨:培养创新意识、启迪创意思维、提升创造能力、造就创业人才。

第三条 大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学生弘扬时代精神,把握时代脉搏,将所学知识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培养和提高创新、创意、创造、创业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院就业创业教育、创业实践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思维和创业潜力的优秀人才,帮助更多学生通过创新创业的实际行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实现中国梦、强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大赛的内容: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分为创意组、初创组、公益性创业组3项主体赛事。

第五条 大赛的组织方式:创意组参赛选手为在校学生,以商业计划书评审、现场答辩、商业路演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初创组面向在校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3个月以上且未满3年,已获机构或个人股权投资不超过1轮次,以盈利状况、发展前景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公益创业赛面向在校学生,以创办非盈利性质社会组织的计划和实践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大赛组织委员会聘请专家评定出具备一定操作性、应用性以及良好市场潜力、社会价值和发展前景的优秀项目,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大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有关领导组成。

第七条 大赛设立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

第八条  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 审议、修改大赛章程;

2. 确定大赛承办单位;

3. 筹集大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及赞助;

4. 议决其它应由学院组织委员会议决的事项。

第九条 学院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组织委员会通过的章程组织大赛活动并向组织委员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大赛设立指导委员会,由组织委员会邀请青年创业的经济学家、企业家、新闻媒体和专业老师等人士担任成员。

第十一条 指导委员会的职责为:对大赛的组织工作及学生创业项目给予指导、打磨。

第十二条 大赛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大赛领导小组、组织委员会成员担任及聘请非本校的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企业家、风险投资界人士、青年创业成功人士等组成。

评审委员会经学院组织委员会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 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 接受对参赛项目资格的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

3. 审看参赛项目,与作者进行问辩;

4. 确定参赛项目获奖等次。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在校生均可参加全部3项主体赛事;毕业5年以内的学生可代表原所在院系参加初创组,非本校毕业生参赛(需提供毕业证证明)且不得以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参赛。

第十五条 参赛项目的申报条件。

创意组:参加大赛项目分为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分为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生物医药,化工技术和环境科学,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材料,机械能源,文化创意和服务咨询等7个组别。实行分类、分组申报。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以院系初赛报名时间为截止日期)的项目,可申报已创业类。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团队,具备实施创业的基本条件,但尚未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可申报未创业类。

初创组: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符合第十四条规定、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3年以内(以院系初赛报名时间为截止日期)的项目,可申报该赛事。申报不区分具体类别、组别。

公益创业赛:拥有较强的公益特征(有效解决社会问题,项目收益主要用于进一步扩大项目的范围、规模或水平)、创业特征(通过商业运作的方式,运用前期的少量资源撬动外界更广大的资源来解决社会问题,并形成可自身维持的商业模式)、实践特征(团队须实践其公益创业计划,形成可衡量的项目成果,部分或完全实现其计划的目标成果)的项目,且参赛学生符合第十四条规定,可申报该赛事。申报不区分具体类别、组别。

第十六条 参赛形式:以院系为单位统一申报,以创业团队形式参赛,原则上每个团队人数不少于3人不超过15人。

对于跨院系组队参赛的项目,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项目的申报单位,如项目涉及到非本校外的学生参赛,校外学生不能担任负责人或法人职务。

对于已注册运营项目的,在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材料)。 

对已获往届省赛金奖项目,根据省赛规则,可直接参加省赛排位赛,竞争入围国赛资格。

对已获往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金奖和银奖的项目,根据国赛组委会要求,不再参赛。

第四章  项目展示与评审

第十七条  在复赛及决赛环节各参赛团队须结合创业计划书行进1分钟的团队介绍, 2分钟的风采展示VCR,7分钟的创业计划书分析,3分钟评审答辩。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复赛及决赛选手所展示的创业项目进行综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与最低分后平均得数即为该项目的最后得分,具体参考如下:

1.投资收益:项目的投资潜力和可行性;(20分)

2.商业模式:在现实的市场机会和竞争情况下,商业模式的严格性及可行性;(20分)

3.财务状况:通过其他资金渠道获得资助的潜质;(10分)

4.团队管理:团队的综合能力;(10分)

5.社会与经济目标的结合程度:从组织和功能的角度,衡量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的结合程度;(20分)

6.现场表现:参赛团队的现场表现。(20分)

第五章  奖励

第一十九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各院系报送的3项主体赛事组织复赛,以3晋1的比例进入决赛。3项主体赛事的奖项设置统一为金奖、银奖、铜奖,分别为金奖(一项)、银奖(两项)、铜奖(三项),并给予一定的经济与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决赛结束后,对获奖项目保留15天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大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项目资格不符者,取消该项目获得的奖励;并视情节对所在院给予通报批评。

大赛组委会不接受匿名投诉,将保护实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大赛各承办院系有权以学院组织委员会名义寻求大赛及3项主体赛事的赞助。

第二十二条  所有参赛作品概不退稿,请自行保留底稿。

第二十三条  参赛团队如出现抄袭等行为视为故意作弊,并将取消参赛资格。

第二十四条  若参赛者违反本比赛规程的任何条款,组织委员会有权立即取消其参赛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学院组织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大赛领导小组及学院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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